周恒偉
- 周恒偉 男 1906年出生 1981年卒 湖南省 安鄉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恒偉(1906-1981),湖南安鄉人。
依(45)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廳檢驗局薦任一級技正,其曾在高雄縣鳳山鎮誠正一村附近公路邊呼喊「毛澤東萬歲」等情。1956年8月23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關於傷害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57年11月16日交付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5)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廳檢驗局薦任一級技正,其曾在高雄縣鳳山鎮誠正一村附近公路邊呼喊「毛澤東萬歲」等情。1956年8月23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關於傷害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57年11月16日交付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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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廳檢驗員技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審特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關於傷害部份之公訴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交付感化關於傷害部份之公訴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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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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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