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明聰

許明聰(1903-1980),臺灣桃園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叛亂嫌疑案件。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52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3月15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經第5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許明聰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