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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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軍(1917-),江蘇如皋人。 依(57)初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組助理幹事,其曾參加如皋縣周庵鄉自衛隊,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等情。1966年10月1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2年10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原審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之證據資料,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據顯屬不足,無法證明周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組助理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