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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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綏(1920-1991),浙江定海人。 依(44)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祥雲輪事務長,其隨輪航行於印度沿海岸各埠,在加爾各答時,與當地親匪之新上海商店經理黃金高過從甚密,思想不正,曾在該輪船尾對該輪船員張火榮、沈乾炳等傳述朱毛匪幫參加東巴基斯坦世界博覽會之壯觀,以及上海遺失金錶現已能送還本人,匪「解放」臺灣不會鬥爭低階船員等語。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9月27日交付感化。1958年11月29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在中國航運公司祥雲輪船尾對該輪船員張火榮等閒談時,曾談及匪幫參加東巴基斯坦世界博覽會之壯觀及低級船員非匪鬥爭對象,批評政府腐敗,臺灣不能反攻等語,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