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仁鑽
- 莊仁鑽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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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仁鑽(1929-) ,男,臺灣臺中縣人(今為台中市),職業為農民,曾受過日本初等教育。 1950年遭逮捕,年22歲, 當時除務農外,更身兼玉山警察分局消防隊隊員。
莊仁鑽因受「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崑崙等案」 波及而被列為嫌疑人,於1950年3月8日於田園工作時,遭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逮捕羈押。 據檔案記載,莊仁鑽被捕的主要原因有二,分別為曾受劉占顯 之吸收加入共黨工作,以及研讀共黨書刊並吸收黨員等。 據莊仁鑽之供述,劉占顯是他同校同學,因得知他喜歡讀國文,所以時常到其家中教他讀書,並贈予其《觀察》及《共黨哲學》等書,但他並未接受。此外,莊亦承認在1949年6月時,劉占顯曾勸他參加共黨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當時他拒絕參加。同年8月,劉又以要教授他國文為理由,介紹劉家棟來其家中,但當時並未對他有任何的宣傳行為,只是劉家棟曾對他說過政府很腐敗,叫他應該要反對政府等語,誰知最後劉家棟被捕牽扯到他,還帶人來抓他。 莊仁鑽因涉案嫌疑被捕後,先經警務處訊問,後被押解至臺中縣警察局複訊約5天,再轉押至臺北市省刑大看守所羈押約20餘日,後將其送往保密局情報處關押約14天。 同年4月,被以警刑臺卯壬字第2251號報告,解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進行羈押及偵訊。 1950年6月26日,因罪嫌不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莊仁鑽無罪,並於同年6月30日以釋字第1739號,將其無罪開釋。
1997年,莊仁鑽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主張其因涉嫌叛亂案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不當羈押115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1997年6月,法院作出86年度賠字第6號判決,認定聲請人之主張,經查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以及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86)慮則字第3070號書函可資佐證,應為屬實,且並無不符賠償條款之處。因此,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李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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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