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德孟

章德孟(1923-),安徽桐城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函稿及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代電,案發時為基隆港務局防波堤工程處工務員,其涉奸嫌案。1950年11月15日被拘押。1950年12月29日解送新生總隊。 其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警務處1951年1月15日封發之警刑正月字第295號函稿中之刑事警察總隊拘押人犯主副食表及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1951年8月3日肆拾未江交人字第18255號代電所載,其因涉奸嫌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羈押後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