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文茲

畢文茲(1913-1988),山東曲阜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北港糖廠鐵道課長,其涉叛亂嫌疑案。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0年10月8日發交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交保運用。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畢文茲係因叛亂嫌疑案,經偵查結果認係被人利用,經簽准交保釋放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畢君於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