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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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冕(1911-1951),湖北安陸人。

依則判字第33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港時,迭與投匪之軍校同期同學張維民晤談,並收受匪方資助,允為來臺蒐集情報等情。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7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8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述為唯一依據。其惟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在香港時縱曾與中央軍校第7期同學張維民晤談及來臺後通信之情形,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則判字3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