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杏菜

曹杏菜(1917-),福建長樂人。

第一案:依(55)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叛亂罪嫌疑案,乃因其前往福建長樂故鄉遭匪禁留,經東海部隊扣訊,罪嫌不足。1951年5月1日被羈押。1952年4月30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55)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曾聽曹祥春告以逃往大陸情事,卻不為檢舉。1965年8月21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反共救國軍指揮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66年6月6日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於1951年5月經東海部隊扣訊,因證據不足保釋,其保釋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叛亂罪嫌不足依法處分不起訴,其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反共救國軍指揮部第四大隊第一中隊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不字第0004號、(55)不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限制人身自由9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