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杏菜
- 曹杏菜 男 1917年出生 2005年卒 福建省 長樂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曹杏菜(1917-),福建長樂人。
第一案:依(55)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叛亂罪嫌疑案,乃因其前往福建長樂故鄉遭匪禁留,經東海部隊扣訊,罪嫌不足。1951年5月1日被羈押。1952年4月30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55)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曾聽曹祥春告以逃往大陸情事,卻不為檢舉。1965年8月21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反共救國軍指揮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66年6月6日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於1951年5月經東海部隊扣訊,因證據不足保釋,其保釋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叛亂罪嫌不足依法處分不起訴,其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第一案:依(55)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叛亂罪嫌疑案,乃因其前往福建長樂故鄉遭匪禁留,經東海部隊扣訊,罪嫌不足。1951年5月1日被羈押。1952年4月30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55)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第四大隊上士班長,其曾聽曹祥春告以逃往大陸情事,卻不為檢舉。1965年8月21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反共救國軍指揮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66年6月6日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4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於1951年5月經東海部隊扣訊,因證據不足保釋,其保釋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1966年度不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叛亂罪嫌不足依法處分不起訴,其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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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反共救國軍指揮部第四大隊第一中隊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不字第0004號、(55)不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限制人身自由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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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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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