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來旺

阮來旺(1913-1999),福建廈門人。 依(40)安潔字第13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周六如與匪二十九軍政治部幹事李一及沙某相識,受李一等指使並撥給漁船1艘,以來金門作生意為詞,自僱其與阮君定為船夫,藉運賣香菸菸絲、蘿蔔等為掩護,潛至金門刺探我軍番號、人數、駐地及裝備等,船抵金門時被金門防衛司令部察覺。1950年9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1955年6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在匪區逗留甚久,思想極受影響,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35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9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