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禧

張鴻禧(1929-),河南內鄉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陸軍經理學校上尉運輸官,其以「中華民國反共抗俄知識青年反抗蔣總統奴化士兵政策十三中隊」名義署名明信片呈總統,以及以「陸軍下士」名義致立法院函,內容為「奴化士兵集作囚犯政策,現在一般士兵心理,寧做外國狗,不願當一個中國兵」、「專制獨裁終歸失敗」等反動語句。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涉嫌書寫反動文字遭起訴並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無罪判決確定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陸軍經理學校上尉運輸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1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