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天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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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天良理(1912-),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8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廖金和交誼甚篤,廖因逃避政府追緝,曾逃至其家中,其明知廖君因匪案逃亡,而允收留匿居於其所有草寮,且未報戶口。1953年6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3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惟其於原審否認明知廖金和等為匪,且縱如原判決所認定其曾於警務處供認「因見廖匪等往來複雜,詢據廖金和告知因臺中警局要抓他,所以來暫住」等語,惟並未敘明廖君究因何事被抓,則亦難以此供述遽以認定其明知廖金和等為匪,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