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發

張興發(1923-2005),陝西郿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榮民,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案件,經聲請交付感化駁回。1955年9月12日被羈押。1956年4月20日送屏東榮譽之家。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興發係因違反檢肅匪諜嫌疑案件,經聲請交付感化駁回,則張君於聲請交付感化駁回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榮民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4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