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福俊

邢福俊(1933-),山東淄川人。 依(48)公審字第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官校學生,其不時公然向其同學發表讚揚周恩來在外交上之成就,讚揚匪在大陸之建設或讚揚共匪兵力強大等,先後為同學孫毓溪、徐淦海、蔣坤、梁中樑等多人目睹耳聞。1958年7月19日被羈押。1959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連續以演說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966年7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縱有對同學孫毓溪等多人發表「周恩來訪印度,曾受隆重歡迎。讚揚共匪在大陸上之建設。讚揚共匪軍力強大。」等言詞,亦僅屬言論自由,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為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官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009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