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鳴華
- 張鳴華 男 1912年出生 1987年卒 北平市 北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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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鳴華(1912-1987),河北北平人。
依(41)屏候字第0189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政府教育科國語推行員,其涉叛亂嫌案,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1952年2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8月1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涉叛亂案,因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屏候字第0189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政府教育科國語推行員,其涉叛亂嫌案,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1952年2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8月1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涉叛亂案,因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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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政府教育科國語推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屏侯字第189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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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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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