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光

張榮光(1933-),廣東惠陽人。 依(45)簡法(二)字第0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單訓室學員,其曾受鍾基誘惑參加匪兩廣縱隊工作,歷充匪部傳達員、稅收員等職,刺探我軍活動,阻礙進剿等。而後由產徑村村長張一飛介紹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擔任該村土改隊隊員,繼續為匪工作。後逃離匪區,曾參加第三勢力,協助其父運送電台設備至大陸游擊區,從事反共工作,因其父被匪殺害,乃向情報局香港站工作人員黃烈表示,願意加入敵後工作,然在填寫自傳及人事調查表時,捏造其弟及妻在鄉充任偽職等關係,並隱飾其參加匪黨工作事實,來臺進入情報局單訓室受訓,填寫自傳及入學調查表時,仍復偽造等情。1956年1月25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14條「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8年1月24日刑期結束,1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外別無其他積極佐證。且原判決對「兩廣縱隊」及「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既認定其參加匪幫工作時,年事尚輕,不甘心被匪利用,而在1949年11月離鄉避居香港,其父被匪殺害等情,則其曾於廣東省惠陽縣陷匪後為匪工作,亦顯非出於自願,因此難認其所為已達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單訓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簡法(2)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