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傳法

沈傳法(1922-2002),浙江玉環人。 依(41)安潔字第313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原籍浙江省玉環縣陷匪時,充任該縣地方匪幹,因父在當地任保長,並當選鄉民代表,恐被匪察覺,父子遂相率逃離匪區潛至大陳島。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1月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韓玉亮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僅承認於淪陷區受匪民兵迫使守夜,否認參加匪幫及匪村幹事,原判決未詳加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在淪陷區工作係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