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傳法
- 沈傳法 男 1922年出生 2002年卒 浙江 玉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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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傳法(1922-2002),浙江玉環人。
依(41)安潔字第313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原籍浙江省玉環縣陷匪時,充任該縣地方匪幹,因父在當地任保長,並當選鄉民代表,恐被匪察覺,父子遂相率逃離匪區潛至大陳島。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1月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韓玉亮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僅承認於淪陷區受匪民兵迫使守夜,否認參加匪幫及匪村幹事,原判決未詳加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在淪陷區工作係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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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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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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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