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雄

本案為0560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雄(1926-),廣東揭陽人。05603申請案於2000年11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總隊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張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候保約1年後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