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逸舟

張逸舟(1903-1998),福建仙遊人。 依國防部(40)則副字第1995號函文,案發時為軍人,其與已投匪之張聖方、葛樾溪等往返密切。1950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1年奉參謀總長令核准感訓2年。1953年3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書函記載,其與已投匪之張聖方等人往還密切,准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副字第199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