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柏堅

沈柏堅(1924-),廣東梅縣人。 依(57)澤戰審字第0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後勤組少校補給官,其原任特務營上尉軍需官,因該營營長黃幼衡受匪誘惑,決議率部投匪,惟恐該營第一連連長周霆藩出面阻撓,乃將其從留守徐州處調回,並面告投匪之決心,命其偽稱捲款潛逃,再派周連長外出追捕,藉以調虎離山,乘隙率隊投匪,接受命令後,僅謂尚有衣物存放輜重營軍需文羲祥家中,要前去面告妥為保管,但黃營長不准,命其留信轉告,未作任何反抗,即隨匪便衣星夜啟程前往匪區,與匪接頭後,隔日因心存反悔,返程途中脫逃,經文羲祥家中取走所存衣物後至青島,經以前同事何鈺介紹,改名「沈柏堅」,進入海軍第二補給總站任職,後隨站轉進來臺。1967年9月8日被羈押。1968年經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1項「幫助率隊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1年9月7日刑期結束,9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率隊投降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加調查敘明,而證人文羲祥、何鈺之供詞復與其有無幫助率隊投降叛徒之事實毫無相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少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澤戰審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率隊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