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華樚

張華樚(1923-),安徽合肥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誣告匪諜嫌疑案。1980年3月5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80年4月18日開釋。 申請案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華樚係因誣告匪諜嫌疑案而遭羈押,嗣經不起訴處分,則張君經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警檢處字第0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