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富亨

張富亨(1926-),安徽靈璧人。

依(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察學校區隊長,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判決無罪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察學校校區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