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興

張國興(1923-),臺灣花蓮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被控叛亂嫌疑案,經偵查結果犯罪嫌疑顯屬不足。1961年經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不起訴處分。 其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國興係因叛亂嫌疑案而遭羈押,嗣因犯罪嫌疑不足經前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不起訴處分,則張君經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