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晃

沈伯晃(1919-),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42)審聲字第6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臺中總廠農業課曳引機駕駛,其與王西森係知交,曾閱讀王君交付之反動書籍《辯證法》,並代王君保管反動書籍共達206冊,旋復自行取讀《聞一多的道路》等反動書籍。1952年7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26日交付感化。1955年3月12日感化開釋。 第二案:依(44)審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交付感化期間,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織布廠學會計,以牛皮紙剪貼於該廠破玻璃窗上,形成匪幫五星旗,為匪宣傳。1955年3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7年3月11日刑期結束,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1967年3月13日交付感化。1968年9月1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好務邪說及閱讀反動書籍,思想有欠純正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原貼有五角星圖形之破玻璃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台中總廠農業課曳引機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