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有聰

沈有聰(1947-),福建福州人。 依(53)法泮字第1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士官學校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其在該隊寢室教室及隊伍行進中,先後四次將軍歌「命運靠自己創造」歌詞改唱為「天不怕,地不怕,跟著共匪跑;帶著槍,戴著刀,跟著共匪跑;鼓動世界的高潮,開闢自由的大道;消滅那豺狼虎豹,雞巴靠自己創造;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跑」等詞,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63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6年12月11日刑期結束,12月12日開釋。 其於2003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申克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將軍歌改唱為「天不怕,地不怕,跟著共匪跑……」等情,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士官學校第一大隊第三中度學生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法泮字第1445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