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藝琴

汪藝琴(1927-1998),安徽桐城人。 依(51)警審聲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六十兵工廠臨時工人,其在該廠大禮堂黑板上,以粉筆書寫反動文字「蔣匪」二字。196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8月22日另犯戒嚴地域無故離役之徒刑3月執行期滿,解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2年9月7日交付感化。1965年9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書寫反動文字「蔣匪」2字,不啻為匪張目,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六十兵工廠臨時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