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神慶

張神慶(1911-1982),臺灣屏東人。 依(43)安律字第455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據報曾受蕭秀江宣傳反動言論「共黨土改政策善良,臺灣農業不發達,共黨來後一切負擔可減輕」等語。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張君因涉嫌曾受匪嫌蕭秀江宣傳反動言論被捕,嗣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依據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87年度台覆字第50號決定書所載:「…不付軍法審判即為不移付軍事法庭審判,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上之檢察官不起訴,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不交付審判…」,其不付軍法審判裁決前受羈押之部份,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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