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炳桂

張炳桂(1922-),臺灣臺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匪嫌。1954年8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安准字第102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1月8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8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而遭逮捕,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02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