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九 ( 張錫範)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乘船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