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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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仲毅(1901-1984),浙江杭州人。 依(42)審三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糖業試驗所技師,其涉嫌將所有刊物中載有反動言論之處,圏點劃線標明,送入該所圖書館供眾閱覽,並註明「好書是要大家看,看過後就請歸還,以便別人可看,免得久等,功德無量」,以及撰寫指明美國發明原子彈,對人類並不幸福之論文,油印散發。1952年7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7月20日刑期結束,7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將其所有刊物13冊,載有反動言論之處,圏點劃線標明讚揚,任意批評政府及侮辱友邦政治外交,並先後送入臺南糖業試驗所圖書館供眾閱覽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台南糖業試驗所技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