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錕海

杜錕海(1919-1994),臺灣臺中人。 依(45)審聲字第3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假冒胡楚卿之名,書寫反動文字函件,分致臺灣省民眾服務處、臺中縣大甲警察局及臺灣省警務處,意圖陷害胡楚卿受刑事處分。1956年2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4月3日交付感化。1960年10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書寫之書函內容極為反動,認其思想不正,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