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國
- 張秉國 男 1923年出生 1969年卒 湖北 長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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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秉國(1923-1969),男,湖北長陽人,涉案當時32歲,任陸軍第3軍32師94團2營4連上尉連長,學歷為軍訓班15期。
張秉國於1955年5月29日因「涉嫌叛亂」而遭憲兵逮捕押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 張秉國受牽連的案件,是孫立人相關案件之一的「郭廷亮匪諜案」。根據1955年10月9日上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張秉國說在同袍聚會時認識郭廷亮,只見過一次面;在聚會上受郭廷亮所託聯絡團裡的軍訓班同學,隔天便將團裡的軍訓班同學名單給王培裕轉交給郭廷亮;另外,張秉國於5月28日下午與同行四人曾到龜山見孫立人,但後來孫立人派使者稱不來,所以當天沒有見到孫立人;而張秉國對於郭廷亮的「目的」與「共匪」身分,完全不知情。
1955年11月21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張秉國等人延長羈押, 而國防部軍法官於1955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將張秉國等人羈押期間延長二個月,理由為「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1955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呈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其後所附之「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載明張秉國等「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1956年1月9日,軍事檢察官以張秉國「雖曾參與聯絡活動,然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免予處分」而予開釋; 1956年1月5日,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著交該核【校】予講習三週」,張秉國亦名列其中。
張秉國於1969年10月過世;其家屬聲請冤獄賠償,1999年10月時板橋地方法院判定,張秉國自1955年9月29日起至1956年1月9日止被違法羈押102日,予以賠償; 後來張秉國的家屬再度就未獲賠償期間提起冤獄賠償聲請,2000年4月時經板橋地方法院認定,張秉國從1955年5月29日被押起至1955年9月28日為止被違法羈押的123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7條、第13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前後兩次被認定冤獄賠償的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225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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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