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宗

張明宗(1923-2011),福建長汀人。 依(39)安潔字第1433號判決書、案卡,案發時為臺中女中文書組長,其經黃蔭榕供出為臺中學運之負責人。1950年2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惟其思想可疑,又曾在臺中女中導演《寄生草》反動話劇,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1950年7月16日發交感訓。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罪嫌不足,惟思想可疑,又曾在臺中女中導演《寄生草》反動話劇,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女中文書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3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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