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鑑超
- 李鑑超 男 1930年出生 四川 成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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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鑑超(1930-),四川成都人。
依(46)覆判字第1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無級職監犯,其任陸軍軍官學校入伍生教導總隊第三團第一營中士班長,隨隊駐防鳳山時,對上士雷更新說「國民政府腐敗,就是作戰盡量去拼命充當砲灰,投機的反而升官,勇敢的充當了砲灰」,對班長彭金生說「臺灣最多還有兩個月」。又先後對守衛油庫戰士許海波、朱建中等散佈「臺灣要獨立,共匪要突擊臺灣,而臺灣軍隊都是戰犯,及共匪軍隊待民如親,所到之處,秋毫無犯,你們的父母都在大陸,想回大陸就把槍放下回去,╳匪毛匪都是匪,親俄親美親的是誰」等言。1956年2月15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五○二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判處無期徒刑。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2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散佈「國民政府腐敗…」等謠言,僅是私下向特定人為之,尚不足以構成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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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官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判字第19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散播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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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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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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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