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鐘瑞

李鐘瑞(1930-200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經張金海介紹參加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受張君領導教育。1952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1月2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唯一之自白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