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鐘瑞
- 李鐘瑞 男 1930年出生 200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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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鐘瑞(1930-200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經張金海介紹參加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受張君領導教育。1952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1月2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唯一之自白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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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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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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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