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生

  • 李耀生 1946年出生 1998年卒 廣東 廉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新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耀生(1946-1998),廣東廉江人。 依(60)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特種作戰學校少尉助教,其曾在特戰學校軍官講堂將其大盤帽徽染成紅色,以及在寢室向同事說「來共產」等情。1969年11月1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2款「對於上官為暴行」判處有期徒刑11年,《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叛亂部分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經減處有期徒刑5年6月。1975年7月25日交付感化。1978年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思想傾匪,收聽匪播,將帽徽染成紅色,以及請同事吃花生米時說「來共產」等情,認應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少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暴行、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6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