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恩

李繼恩(1924-1999),江西吉安人。 依(44)審聲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技術員,其曾閱讀《蘇聯遊記》及茅盾著之左傾書籍,經常收聽大陸匪區廣播,曾在臺中農學院埔里實驗林管理處辦公室,向同事批評讚揚總統之歌詞不及匪共的國歌來得雄壯。又在匪偽國慶日前夕,在辦公室唱匪偽國歌,並以紙條書寫毛主席萬歲等反動文字等情。1954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5年6月8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23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4年1月經第8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曾閱讀左傾書籍、收聽大陸匪區廣播,並發表批評讚揚總統之歌詞不及匪共的國歌來得雄壯,在辦公室唱匪偽國歌,並以紙條書寫毛主席萬歲等反動文字等情,思想不純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李繼恩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