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濤
- 張文濤 男 1924年出生 2000年卒 河北 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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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文濤(1924-2000),河北景縣人。
依(52)晴普字第1298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邊佐,其曾經高偉其誘入共匪「青島市警察解放委員會之」組織,惟已脫離匪幫組織。1963年8月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4年1月17日開釋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晴普字第129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觸犯刑法內亂罪嫌,因無軍人身分應由司法機關受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53年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涉內亂嫌疑案,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則其於軍事機關不起訴處分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52)晴普字第1298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邊佐,其曾經高偉其誘入共匪「青島市警察解放委員會之」組織,惟已脫離匪幫組織。1963年8月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4年1月17日開釋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晴普字第129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觸犯刑法內亂罪嫌,因無軍人身分應由司法機關受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53年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涉內亂嫌疑案,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則其於軍事機關不起訴處分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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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邊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298號
- 判決主文: 不起訴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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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