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燦東 (李擴海)
- 李燦東 (李擴海) 男 1915年出生 2000年卒 湖南 臨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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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燦東(1915-2000),湖南臨湘人。
依(42)安度字第01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政府軍事科勤務股長,其明知陳德純投附共匪、為匪徵繳糧械、張貼詆毀政府之反動佈告情事,曾經奉命予以擊殺未果,來臺後得與之晤面,未向政府報告。1951年9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9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陳德純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審各庭之自白及陳德純之供述為據。惟其曾向其舊屬長官王剪波及國防部高參王夢熊以口頭報告陳德純之情事,經陸軍總部前諜報組長章宗儒及相關人員等供明在卷,且依判決事實欄記載,其來臺後已得悉陳德純被匪擯棄,故其縱然於事後未向有關機關提出檢舉,難認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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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政府軍事科勤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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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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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