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華

張子華(1927-),臺灣臺中人。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賠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案發時為事務員,其與陳俊堂相互來往,曾聽陳俊堂向其宣傳共產黨。1954年4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12月17日簽准交保開釋。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賠更字第2號決定書,其已獲冤獄賠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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