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江

  • 王玉江 1947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玉江(1947-1984),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通信訓練班二等兵,其曾受邱新德邀集秘密聚晤,談論時政、攻訐政府,對於邱新德主張「解決政治問題,不能循和平方式,唯有採取暴力推翻政府一途,並指出應先形成組織,結合青年,伺機舉事,以推翻政府」表示贊同。又其主張應走無產階級專政路線,實行共產主義等情。1968年6月1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6月15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贊同同案被告邱新德所提結合青年,伺機暴力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另提出應走無產階級專政路線,實行共產主義之主張等行為,僅涉思想言論層次,且無具體之佐證,因此難認已達陰謀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通信訓練班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