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乃元

張乃元(1926-),福建林森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委一審核員,其被訴受匪幹劉文桑之宣傳誘惑,參加匪黨並吸收同學吳紹先參加,先後集會研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辯證法等匪黨理論。1961年11月1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其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張乃元因叛亂案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張君於判決公訴不受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