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霖

本案包括05890申請補償金、09945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高霖(1917-2006),福建晉江人。05890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9945申請案於2012年12月24日再次提出,2013年1月18日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處理。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