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明
- 高德明 男 1921年出生 1981年卒 福建省 晉江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德明(1921-1981),福建晉江人。
依(44)安准字第3809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嫌勾引士兵逃亡,為劉志德、楊青山販賣私槍,並訓練袁廣振保密與為匪宣傳,張貼反動標語等情事。1955年8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6月23日移送法院。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4)安准字第3809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嫌勾引士兵逃亡,為劉志德、楊青山販賣私槍,並訓練袁廣振保密與為匪宣傳,張貼反動標語等情事。1955年8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6月23日移送法院。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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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809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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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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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