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賢沆

李賢沆(1934-),湖南攸縣人。 依(70)障裁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向夏興德、劉繼璋等人公開發表:「中共已將鐵路建築到攸縣的『接官亭』,火車可以直達到縣內,且在攸縣西門河上已建築了一座大橋,鐵公路的交通很進步,縣內並有水庫建設及水力發電廠,建築得很好」等言論。1980年12月20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5月25日交付感化。1984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行為(發表附匪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