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賢沆
- 李賢沆 男 1934年出生 湖南 攸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賢沆(1934-),湖南攸縣人。
依(70)障裁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向夏興德、劉繼璋等人公開發表:「中共已將鐵路建築到攸縣的『接官亭』,火車可以直達到縣內,且在攸縣西門河上已建築了一座大橋,鐵公路的交通很進步,縣內並有水庫建設及水力發電廠,建築得很好」等言論。1980年12月20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5月25日交付感化。1984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行為(發表附匪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