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

李毅(1919-),山東日照人。 依(51)警審聲字第2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嘉義縣警察局警員,其於原籍山東日照為共匪竊據時,在日照縣中讀書,由該校教師蔡某領導參加共匪之兒童團,學習唱歌及講述民間故事。1962年2月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4月20日交付感化。1965年4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於1945年底,曾在日照縣立中學學唱匪歌、講述民間故事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