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志英 (高志英)

王高志英(1919-2007),浙江杭州人。

依(46)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夏明翼自首登記敘述,被訴以其他方法使公務員不守紀律未遂等情。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8年1月30日無罪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叛亂案件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