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濟

李德濟(1921-),廣西桂平人。 依(48)警審聲字第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工作組薦任八級幫工程司,其曾頌揚共匪「人民公社」制度,並對簡瑞廷宣揚共匪鍊鋼進步情形,及金門、馬祖一定失守等語,又撰寫「東西的批判」一文。1958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9年7月11日交付感化。1962年7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涉及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工作組薦任八級幇工程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