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寶榮

袁寶榮(1924-),江蘇東台人。

依海軍總司令部人事命令,其為反共先鋒營第三期階級同上尉留訓學員。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1952年11月26日(41)戌寢(津人)字第165號人事命令記載,其為反共先鋒營3期結訓留訓學員,考核期滿,奉國防部(41)俞全字第5156號代電核准任職,新任職務為本部(指海軍總司令部)部屬員,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其提起訴願,主要理由為其稱其於1949年9月13日被海軍情報人員逮捕,帶往左營大街3樓海軍情報處轉送鳳山海軍招待所羈押。經查其軍官資歷表亦記載,其於1950年1月1日離職(原任職海軍軍官學校),離職原因為「停職」等情綜合觀之,應可認其於1950年1月1日至1951年9月14日間,因涉嫌匪諜案件而遭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9月14日,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