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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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泰(1915-1996),松江哈爾濱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鹼業公司安順廠工務課長,其曾偕女友彭方明參加匪陝西三原「安吳堡青年戰時訓練班」受訓2月,結業後復受林藎卿誘說赴延安匪「抗大」受訓,後持「抗大」介紹信至西安東北救亡總會報到,並於該會所辦之東北新村小學任教,經傅彬介紹加入匪黨。又協助孟明護送話劇隊員至延安,之後返回西安復入西北聯大讀書。畢業後歷派資源委員會四川長壽縣龍溪河發電廠、天津化學公司漢沽廠工作,於漢沽廠工作期間曾受匪交付「保廠」任務。最後奉調臺灣鐵業公司來臺,僅將其入匪「青年戰時訓練班」及「抗大」受訓部分,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1964年6月22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6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業公司安順廠工務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